航空货代在航空货运业中的地位与现状
日期:2019-03-16 浏览:
(2)货运代理人在这种模式下担任托运人代理人的模式,货运代理人接受托运人委托代表托运人进行空运,其行为“视为”托运人的行为,航空货运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航空公司,货运代理只向托运人收取代理费。
(3)货运代理独立经营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三者之间只存在一种空运合同关系,而不存在代理关系。同时,货运代理公司与托运人和航空公司签订航空运输合同A和航空运输合同B。在航空运输合同A中,货运代理人是承运人的身份;然而,在航空运输合同B中,货运代理人作为托运人,为履行航空运输合同A规定的义务,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移交航空公司运输。在这两份“背靠背”的航空运输合同中,货运代理人同时承担着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双重身份,收益的主要来源是航空货运合同A和运输合同B之间的运费差异。案例重播:
2012年底,A销售代理通过外国航班运输了一批普通快递货物(中国-B国)。当飞机降落在B国时,经过B国家航空局的抽查,发现机票上有可疑的危险品。b然后,国家航空局向中国民航局通报了这一情况。根据中国民航总局的指示,C区管理局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收集了证据,最后确定托运人A销售机构在普通货物中夹带了危险货物。依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CCAR276)第276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和2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案例解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危险货物空运市场需求持续增长。
青岛空运货代其提供的是安全、快捷、方便和优质的服务。拥有高效率和能提供综合性物流服务的机场在降低商品生产和经营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加速商品周转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航空公司培养了一支经验丰富、专业敬业的员工队伍,可以为各类特殊货物提供专业、可靠的运输方案。但由于环节长、环节多、人员复杂(在国际航空货运中尤为突出),危险货物空运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夹带、虚报、匿名举报、非法运输危险货物等问题更加突出。因此,近年来,民航管理机关严格监管安全,依法开展专项管控行动,重点加强对虚报、藏匿危险品、空运普通货物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航空货物安全。
在此类行政处罚案件中,如何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准确,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明确违法主体。
青岛空运物流具有商品性,服务性,国际性,准军事性,资金、技术及风险密集性和自然垄断性六大特点。航空运输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航空运输起源于1871年,由于近两年国际经济低迷使得航空运输产业遭遇瓶颈,但是在未来航空运输事业依然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值得我们发掘。CCAR-276,第276号。